[关键字]物权法 平等保护 国家所有权 借鉴与继承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决定把经过三审的物权法草案内容向全社会公布并广泛征求建议后,物权法成为社会最为关注的话题。围绕物权法的拟定在理论界也引起了广泛的争议。大部分看法觉得物权法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同时也充分反映了改革开放的基本成就。但也有少数人觉得该法存在重大的规范缺点,甚至觉得物权法有违宪的嫌疑,其核心和重点是保护少数人的权利,并觉得现在国内社会日常存在的很多问题,如分配不公问题、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等,都归结为物权法用途的结果。这种不正确的看法既是对物权法用途的误解,同时在理论上上也是十分有害的。因此有必要在理论上加以澄清。
1、 怎么样看待物权法在市场经济中有哪些用途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是肯定社会的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根据理论界的通说,物权法的主要用途范围在于界定产权关系。产权规范或产权界定的基本效果就是给市场主体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预期和重复博奕的规则,从而使市场买卖主体对我们的资源有比较靠谱、明晰的权利边界,并对财产的价值和收益及行使财产权所获得的利益形成适当的期待,其最后目的是为了鼓励大家积极创造社会财富。完备的物权规范和物权规则是民事主体从事买卖活动的首要条件和首要条件。物权规范的另一个特征是该种权利具备强烈的排他性,这种排他性决定了物权权利具备好的可出售性,即权利边界明确的权利人可以参考市场规律以双方经过博奕后商定的价格自由地处分我们的权利。因为这种物权买卖的实质是大家对借助资源的权利的选择和交换,因此,对物权的处分行为的推行结果可以使资源通过市场主体的意志流向出价最高的购买者,而这种出价最高者在大部分状况下又是自然资源的最高用效率者。当然规范供给决策者需要对规范约束变量有较为深刻的认识,不只要考虑到规范的预期收益诱导,也要受规范革新的本钱约束。
但其次大家不可以不看到,与其他任何法律一样,物权法有哪些用途同样具备有限性。这有几层含义:一是说取物权法作为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调整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换言之,物权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发生的基础和结果,但它本身并不涉及财产流转的内容。其二是说民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其用途具备有限性。因为社会关系的复杂性,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不可能对所有些社会关系都作出相应调整,从而使法律部门的划分成为必要。而任何法律部门的调整目的都具备特定性。不只这样,传统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现代社会中的界限已经不再如原来那样泾渭分明。财产权的范围在扩大,从有形走向无形;财产权的体系也在不断演变,人格权与财产权相互交叉,并渐渐向财产权渗透。加之因物权和债权的相互渗透而致使的物权关系的债权化和债权关系的物权化,也是物权法有哪些用途愈加依靠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综合用途。三是说法律本身其用途具备有限性。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除去借用于法律方法以外,还需要借用于其他方法,尤其是道德方法。在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上,法律不是万能的。
2、 怎么样看待物权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问题
构建和谐社会是现代法律的基本目的之一,也是评价法律规范优劣的主要尺度。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物权法饰演着十分要紧有哪些用途。其缘由在于,作为和谐社会的构成要点之一是需要社会公众需要有好的行为结果预期。而要达成这种好预期就需要公民需要有稳定的可支配财产、财产的权利边界比较明确且可以遭到别的人的尊重。在没法律之前,人对财产的借助是通过占有而达成的,但这种单纯的占有因为没权利的外衣,因此具备不稳定性和易受侵害性。物权是物权法调整物的占有关系的结果。当人对物的占有遭到法律的确认,占有人可以凭着国家公共权力排除别人对占有些侵犯、干预、妨碍时,对物的占有也就不再是一种单纯的事实,而成为一种财产权利——物权。而物的归属关系是人类社会生活的要紧财产关系。就全社会而言,要紧生产资料的归属怎么样,不只直接决定着一个国家的基本经济规范,同时也间接决定着一个国家的基本政治规范。就个人而言,将肯定物质资料攫为已有,供其生产消费与生活消费之用,是生活存和进步的基本条件。因此人类社会自从有了国家和法律,物的归属关系便成为法律规定和调整的要紧对象,自主占有人对物的占有也因此而成为国家公共权力保护的要紧对象。马克思说:“私有财产的真的基础即占有,是一种事实,一个不可讲解的事实,而不是权利。只不过因为社会赋予实质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质占有才具备合法占有些性质,才具备私有财产的性质。”(1)法律规定和调整物的归属关系的规范的总和,构成物权法的要紧规范——所有权规范。法律通过充分保护财产尤其是私有财产的所有权,通过打造明晰的产权规范,可以使个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达成有机统一,从而可以帮助大家形成对财产的安全感和对自己将来的安全感。“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辟邪侈,无不为己。”(2)不只这样,作为物权法的主要用途之一就是“定纷止争”。财产权属不清是所有纠纷产生的最根本缘由。商鞅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3)慎到说:“一兔走街,而人追之,贪人俱存,人莫非之,以兔为未定分也。”(4)一旦产权界定了解,就会使这种基于产权界定不清而引起的纷争得到最大限度的降低。“兔积满市,过而不考虑,非不欲兔也,分定之后,虽鄙不争。”(5) “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6)
3、 怎么样看待物权法与国有资产流失之间的关系
国有资产流失是现在社会极为关注的问题之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同志在2005年9月26日物权法草案修改建议座谈会上郑重提出,物权法的拟定的任务之一就要预防国有财产流失。这一论述对国内物权法的拟定具备非常大的指导意义。从实践来看,国内国有资产的流失按其流失方法可分为买卖型国有资产流失和体制型国有资产流失。其中致使买卖型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原因是信用规范的缺失和国有资产买卖中的机会主义风靡。信用规范缺失的直接动因是利益主体的多样化。利益主体的多样化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进步的力量之源,而主体的多元结构势必致使利益趋向的冲突。信用秩序有哪些用途就是将市场主体自我对冲突的解决限定在一个可控的框架内,以免危及市场的买卖安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信用秩序有哪些用途可以由经济管制来完成,买卖的安全性不容质疑,所以信用问题并不突出。但一旦对市场主体的管制大大降低,丧失信用又能获得额外利益,一些不正当的方法就自然成为买卖方法的选择。当相当的市场主体为防止受害而主动舍弃信用或者降低买卖的时候,大家就面临一个“囚徒困境”。 与信用缺失相伴而生的是市场主体的机会主义倾向紧急。“机会主义”行为在经济学中被概念为“用不真实的或空洞的,也就是用非真实的行为威胁或承诺来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7) “机会主义”行为不但存在于国有企业当中,而且也存在于所有些市场主体中,只是相对于其他市场主体而言,国有企业中的机会主义愈加明显。国有财产的主要用户是国有企业或公司,国家和公司作为不一样的经济主体,各应有其专用的活动范围,因此二者之间的财产关系的实质就是确定各自所享权利的范围和界限,也就是怎么样在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之间找出二者的“黄金分界线”,以便使国家所有权内部达到最佳化结合。它又有两个基本的需要:一是公司相对独立的产品生产者地位,二是国家根本利益的达成。一方面,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要想不丧失对国有财产的所有权,除去据此获得肯定的经济利益即在利益上达成所有权外,还应当通过某种方法(如拟定国有财产的用法规则等)将我们的意志直接达于国有财产,即在乎志上达成我们的所有权。其次,公司作为社会化大生产的具体经营形式,需要需要享有肯定的财产权,公司只有在享有独立财产权的状况下,才能于运动变化之中将生产各要点合理组织起来,达到最好经济效益的结合。二者博弈的结果致使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离别。当资本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与与此有关的营运管理权发生离别将来,可能致使的最大问题就是企业的营运管理人怠于履行义务。因为作为委托人的公司资本所有者和作为代理人的经营者在行为目的上的不同性,因此,代理人(经营者)在公司经营行为中或许会主动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去追求委托人(资本所有者)利益的最大化,甚至或许会为追求自己利益而侵害委托人利益。不只这样,代理人基于职业的关系,可以拥有很多不为股东(代理人)所知道的内部信息,因此在自己利益与股东或公司利益发生冲突而又缺少必要监督的状况,公司内部人就能凭着自己所学会的巨大权力和拥有些很多信息,作出不利于企业的自利、轻率甚至违法的行为,以达成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从而使公司为此不能不付出高昂的“代理本钱”。(8)
虽然预防和堵塞国有资产流失的各种途径是很多法律的一同任务。但相对于其他法律而言,物权法饰演着极为要紧有哪些用途。其缘由在于,物权法不但一种行为规范体系,而且也同时兼具备裁判规范的性质。其内容除去要对对物权行为的推行提供明确的指导以外,更要紧的任务是对物权主体的物权利益提供强制性的法律保护。物权法对国有资产的保护主要通过两种方法加以达成:一是通过设立适当的物权体系,尤其是通过打造完备的用益物权规范,强化物的合理借助方法,从规范层面使物的功用得到充分发挥,以达成国有财产的保值和增值。另一种方法是通过健全的规范构建,即通过明晰产权和实行完备的法律救济,从规范上堵塞国有资产流失的漏洞。值得说明的是,现在国内所出现的各类型型的国有资产流失,并非物权法的过错。恰恰相反,国有资产流失的愈演愈烈,正是由于国内长期没物权法律规范的势必结果。当然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彻底解决,仅靠物权法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其他很多法律的一同规范,更需要其他政策和手段的一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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